根据《行政复议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补偿决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他们的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应当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如果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此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房屋征收补偿中一般为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局或行政复议局)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受理并不代表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停止执行,除非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经行政复议机关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否则相关决定仍将继续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一,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第二,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明显不当的。第三,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没有证据、依据,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征收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