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补偿中的“补偿”包括协议补偿和强制补偿两种情形。协议补偿,是指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经过协商就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订立补偿协议,且履行该协议的情形。强制补偿,是指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就补偿事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符合以上这两种补偿情形的都属于“先补偿”。
“先补偿”要求易于操作,易于将方案落实到位。比如,补偿资金的支付,补偿资金必须已经专户储存,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已经准备好了房源,是现房的,被征收人随时可搬迁入住。是期房的,被征收人可以先搬进周转房内过渡,不使用政府提供的周转房的,征收人按标准按时支付临时安置费。待安置房竣工后交付入住。总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是要求补偿方案必须已经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否则不得搬迁。
过去的拆迁主体是单位,现在的征收主体是政府,两者具有本质区别。为确保民生,政府就应从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出发。在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时要补偿到位,然后方可采取合适的手段促使被征收人搬迁、腾房。所以,《征补条例》确立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对此问题《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十分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依照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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