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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能当然视为放弃诉权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7日分类:拆迁安置浏览:189次举报


宣某明诉甲市乙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及行政赔偿案

实务问答

1.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人能否再起诉

为了更好地推进征收补偿依法、有序、平稳进行,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在对征收行为合法性保留异议权利的前提下,先行鼓励和引导其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以减少纠纷。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如坚持认为征收行为违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被征收人即丧失相应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相关行政诉讼;除非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取得相应之补偿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2. 知道或应当知道征地决定如何判断

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自该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可以视为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并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可进一步判断原告不服相关征地拆迁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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