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征收实务中,参与征收动迁工作的人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
法律解答
设区的市及其所辖区的人民政府都有房屋征收权。这两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权限划分上,各自承担职责原则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有利于征收行为有效实施的角度出发,房屋征收权由区级人民政府行使较为适宜,这有利于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在纠纷发生后,可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在节约成本的同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区级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权方面的职责分工,并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房屋征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互相配合。例如,征收补偿中的有关工作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等综合部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办理,涉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规划、建设、房地产以及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文物古迹保护,涉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非住宅房屋认定,涉及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征收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应当是政府。房屋征收与以前的房屋拆迁不同,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以政府名义作出。鉴于我国对房地产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为宜。同时,考虑到目前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不同,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二是在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