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诉求系请求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一些政策性公房租赁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亦可给予相应诉权。但对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承租人而言,一般无权对涉案项目行政征收行为本身施加不必要的影响,其相关民事权益宜通过向民事出租人提出主张而实现。当然,由于后续补偿决定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如果包含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行政补偿,则对于行政补偿行为可以考虑给予营业性租赁人相应的诉权。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自认其系涉案征收房屋的承租户,原审法院不认可其针对征收决定的原告主体资格,并无明显不当。在后续补偿环节,行政补偿及于被征收人。再审申请人如果因承租房屋被征收而遭受损失,应由房屋所有权人依照租赁合同进行补偿,如发生争议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由租赁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依上述条例有关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主张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建材零售店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综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某建材零售店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