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某股份公司与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7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94次举报


2003年11月28日,某销售服务公司和某股份公司签订汽车展场租赁合同,租赁某股份公司5292平方米的汽车展场。2018年7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2018〕60号决定,依法收回登记在某股份公司名下面积49895.1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2004)字第0151号国有土地登记,收回(2004)字第0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某销售服务公司不服,于2018年9月25日向某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某销售服务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某销售服务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销售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某销售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省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60号决定属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收回的是本案再审申请人某股份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某销售服务公司与某股份公司签订《汽车展场租赁合同》,与某股份公司形成的是租赁关系。故某销售服务公司作为汽车展场的承租人,与〔2018〕60号决定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某省人民政府认为某销售服务公司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某销售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及某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某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裁定本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承租人是否享有被征收人的权利

问题提出:作为承租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会遭遇损失是不争的事实,但征收条例为什么将承租人权利、权益排除在规定之外?


法律解答

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从法律关系上讲,给予补偿的应当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而不应对承租人补偿。但实践中承租情况较复杂,承租人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私房承租是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国家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作为出租人的被征收人对租赁关系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典规定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合同即解除。在因征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对承租人如何进行补偿,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综合上述情况,征收条例没有对承租人的补偿作出规定。


但在征收条例实施之前,房屋的承租人是拆迁过程中具有独立资格的主体,承租人可以要求拆迁主体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如果拆迁人避开承租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忽略”了该部分款项,承租人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是可行的。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的损失,确实应当补偿,但房屋征收人的补偿对象都统一指向被征收人,这是因为与征收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对象为被征收人,而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保障则主要依赖于与出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因此,如果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对承租屋的添附补偿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如果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没有涉及该部分补偿,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6.0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5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6765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78%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768118 昨日访问量:198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