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国家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要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征收行为引发的效果是权利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化,原则上除房屋所有权人和特定情形下的公房承租人外,其他人与征收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但是,强拆房屋行为是将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影响的范围不仅及于房屋本身,还及于房屋消灭时波及范围中的权利和利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对居住其中的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这也就要求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时,对居住其中的人的权利和利益必须予以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具体到本案,再审申请人与侯某全签订了买卖涉案房屋的协议,侯某全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也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除主张涉案房屋被拆除外,还主张强拆行为给其带来了屋内物品损失。无论再审申请人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都会存在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即再审申请人有合法利益可能会在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中遭受侵害。因此,基于再审申请人合法利益可能会被强拆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应当承认再审申请人与强拆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否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不正确,依法应予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就王某云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以及被诉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合法继续进行审理。裁定指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马某霞诉某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马某霞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实际居住多年,虽未经登记机关予以产权登记,但在没有证据排除案涉房屋归马某霞实际拥有的情况下,应当认可马某霞对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者地位。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5日作出并公告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马某霞购买并实际居住多年的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直接影响马某霞的权利义务。故马某霞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裁定本案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