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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材料,能否作为诉讼中认定压覆矿产资源的依据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5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331次举报


阅读提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应当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能否据此认定:法院审理压覆矿产资源案件时,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材料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出具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例对此持否定态度。


裁判要旨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主要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而作出的规定,其要求在开发建设项目之前,对地下矿产资源进行压覆评估、审查、批准等。而压覆发生之后用于认定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以及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无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出具。


案情简介

一、卑家店煤炭公司于2002年5月取得采矿许可证。二、卑家店煤炭公司向河北高院起诉称,不锈钢公司在未告知卑家店煤炭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在卑家店煤炭公司西翼矿区范围内建立了两座储水池,在卑家店煤炭公司矿区西南新建两条200米长的运料铁路和大规模储料场,致使卑家店煤炭公司矿区西翼的煤矿资源全部变为不可开采,请求判令:不锈钢公司赔偿给卑家店煤炭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600.6552万元,其中卑家店煤炭公司为实现矿井的正常开采投资1942.5432万元,停产期间为维护矿井的安全产生的费用3858.112万元,卑家店煤炭公司正常开采可获得的利润4800万元。


三、根据卑家店煤炭公司的申请,河北高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压覆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压覆总共造成停产损失4159.2251万元。《鉴定意见》中的停产损失系储水池、运料铁路及大规模储料场压覆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的正常经济利润和非正常生产的维护费用。四、河北高院基于上述鉴定意见,判决:不锈钢公司赔偿卑家店煤炭公司4159.2251万元。五、不锈钢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不锈钢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已失效)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材料以及压覆矿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应由国家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具。而河北地勘局第二地质大队出具的《储量核实报告》,不具有确认压覆矿产资源的法律效力。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及《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而作出的规定,其要求在开发建设项目之前,对地下矿产资源进行压覆评估、审查、批准等。而卑家店煤炭公司起诉请求的是压覆发生之后不锈钢公司赔偿其停产所造成的损失,并非从事建设项目开发前确定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问题。本案古冶区安监局的《停产通知》明确了卑家店煤炭公司相关区域的煤炭资源被不锈钢公司压覆的事实,《储量核实报告》系对涉及的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并无适用上述规定的法定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不锈钢公司提供了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载明:“经核实,该建设项目用地区不压覆矿产资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调查情况说明》不是针对《停产通知》作出的,且该《调查情况说明》没有标明调查的具体范围,也未附调查相关资料等。因此,《调查情况说明》不足以否认卑家店煤炭公司地下煤矿资源被压覆的事实。”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事先履行相关手续。但是法院在审理压覆矿产资源侵权案件中的证明材料并不强制要求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只要其他证据材料能认定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法院即予以认可。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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