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出嫁后,户口仍然留在原集体未迁出,并且实际居住和生活在原集体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原集体的成员,如果原集体土地被征收,其可以要求分得其作为该集体成员应得的补偿利益。外嫁女的配偶、子女一般不属于原集体的成员,但如果符合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中的“招婿”(即无儿子户需要招婿)条件,则应认定为原集体成员。
农村子女考上大学后,一般都要将户口迁出。
但在他们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之前,或者国家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企业为之提供稳定收入之前,不能因为其户口不在原集体,就认为其不是原集体成员,因为这时还是农村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即便该类人员常年不在村内居住,由于仍然是农村的土地(宅基地及承包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因此,他们仍然是该集体的成员。
“空挂户”人员。所谓“空挂户”,是指有关人员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并不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现象。由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所以“空挂户”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回乡养退人员。虽然这些人将户口迁到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但由于国家已经为其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所以其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综上,合理、科学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被征地农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应当慎之又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