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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中的违约金可以调整吗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2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317次举报


法律解答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严格合同责任,即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协议作为一方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协议,更应严格遵守。


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合同的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合同相对方以外的其他主体主张。同理,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针对协议提起诉讼,只能以协议的相对方为被告,以协议相对方以外的其他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违反。


但行政协议在有关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根据民法典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协议约定的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


相关案例

刘某与某区人民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某区政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安置房屋已经验收合格、满足交付条件,故某区政府应继续按安置合同约定的9607元/年向再审申请人刘某支付过渡安置费。关于逾期支付过渡安置费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约定履行协议,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某区政府与刘某签订的安置合同约定,按每天200元标准承担逾期支付过渡安置费违约责任。该标准明显过高,经某区政府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具有相应法律依据;考虑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有对损失弥补和督促协议履行的双重属性,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应支付过渡安置费的1倍,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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