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若逾期不作决定,亦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提起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收到黄某等人的复议申请后要求其补正申请材料,黄某等人补正后将《行政复议申请补正说明书》邮寄给某市人民政府,但某市人民政府收到补正说明后,未依法作出处理。黄某等人提起本案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一审、二审法院未对某市人民政府的上述复议行为进行审查,而直接对黄某等的复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吴某诉某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复议机关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其目的在于通过复议机关通知补正的程序,申请人进一步补全材料或修正表述,避免因举证能力不足或表述不清而造成审查上的困难,既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复议权利,亦有利于复议机关的进一步审查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针对的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与“事实和理由”针对的行政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行为并不完全一致,复议机关如认为申请人表述不清楚,结合其提交的材料,亦存在审查识别困难的情形下,可通知申请人补正,后根据申请人的补正情况依法作出处理。然而,本案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系对某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被申请人”和“复议请求”均不一致,未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迳行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决定。此种情形下,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未得到充分保障,复议机关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关于复议机关通知补正的范围,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应由复议机关结合案件审查情况予以具体明确。本案中,复议机关如认为申请人系对某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鉴于复议机关可能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权利影响较大,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对其“复议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一步统一和明确,并告知其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等,以达到审查认定的事实清楚明确的标准。
范某诉某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住址和联系电话等通信方式,以便被申请人与其联系沟通以及邮寄复议文书。若申请人提供的通信方式不准确,导致复议文书未能被申请人实际接受的,根据公平原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在《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未对此种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即:“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邮寄单据和网上查询邮政特快专递详单等证据认定某省人民政府根据范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留地址、电话向其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邮政机构连续三次投递因收件人名址有误未能妥投并将邮寄退回,证据充分,范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上述事实,涉案《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应当视为已经向范某送达,范某主张河北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