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此规定。“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根据叶某原审诉称内容,本案被诉颁证行为形式上虽属于初始颁证,实质上属于对其与叶某之间权属争议所作的确认,叶某对该行为有异议,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
张某诉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补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张某应先向相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或复议。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起诉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而不能直接起诉《征地补偿公告》。如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