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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航运行政管理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1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85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其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第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将被耽误的时间予以扣除或延长期限。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三,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也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会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行政效率,还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最长诉讼保护期限。


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日作出67号批复,但凌某直至2018年1月2日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凌某主张本案所涉权益是码头,属于不动产,起诉期限应为20年。只有因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而提起的诉讼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不能理解为所有有关不动产的案件均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都要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


苏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某公安局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了对苏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等内容,以及苏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某公安局于同日向苏某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其交付该决定书,苏某拒绝签收。据此,苏某于2018年1月26日已经知道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其于2018年4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六十日的法定申请期限。某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对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合法。


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苏某在被拘留期间有条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自行采取邮寄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其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并未受到限制,且本案无证据证明苏某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自由以及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受到限制,故苏某被行政拘留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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