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一方面,由于起诉期限设定的立法初衷,在于防止行政相对人怠于行使诉权,故在再审申请人已就相关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间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排除,而不应计入起诉期限;另一方面,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谷某虽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知道了被诉行政行为,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知道行政行为并不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充分条件,只有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才能适格地提起行政诉讼。而具体到本案中,相关民事裁判作出并生效后,当事人才能确定其权利义务是否因行政行为而受到生效民事裁判的影响。因此,在当事人于民事诉讼中知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生效民事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据此,由于谷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了生效民事判决,故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2016年9月28日起计算,其于2016年8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超过前述法定起诉期限。
周某等诉某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周某等已在法定期限内(2010年3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未超过起诉期限。周某等为维护其权益于2017年再次起诉,两次起诉虽相隔七年,但第一次起诉时,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等的起诉未予立案,并未作出书面裁定明确告知不予立案,周某等其间也一直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此外,房屋同时被强拆而另案起诉的部分当事人,相关诉求已经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当事人非因自身原因不能立案,应当对其权利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