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收须符合三项条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如商业目的,绝对不适用国家征收。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的利益。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建设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虽然可以使社会成员“间接”得到利益,但仍属于商业目的,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商业目的需要取得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平等协商,并签订相关合同。征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如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征收所作出的规定。必须对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如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在通常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才能依法征用单位、个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在需要征用的相应情形结束或使用完毕之后,如果被征用的财产还存在,应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毁损,则应当照价赔偿。
土地征用的流程主要是: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