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个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兜底条款,表明如果行政行为根本不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某市财政局不履行对刘某举报事项的查处义务。复议期间,某市财政局自我纠错,对举报事项予以立案调查。在某市财政局立案查处期间,刘某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某部门责令某市财政局继续履行查处职责。而事实上,某市财政局正在履行查处义务的行政行为,并不会对举报人刘某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因此,76号复议决定以刘某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某市财政局在立案受理刘某举报事项后,应当加快调查进度、尽快作出处理决定;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某部门亦应当监督某市财政局,提高行政效率。
复议申请应当要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所谓具体的理由,是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对复议请求要有符合常理的解释。申请复议缺乏事实根据和理由,不符合法定复议受理条件。本案中,刘某认为某市财政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向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事实上,某市财政局已经启动调查程序,正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刘某请求某部门责令某市财政局继续履行查处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和理由,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因此76号复议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