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机构,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杨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被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补正相关材料,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补正材料当面递交或寄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但其却将补正材料直接寄送负责人,因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并不是接收行政复议材料的具体负责人员,即使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材料,也要转送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因此,不能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收到行政复议材料的日期认定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材料的日期,仍应以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最终收到行政复议材料的日期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计算日期。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于2018年8月3日收到相关单位转交的补正材料,从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至法制工作机构最终收到该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依法不应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扣除补正材料所用时间,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应在9月下旬到期。上诉人于2018年8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仍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之内。因此,杨某以行政复议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