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发生行政争议时,除必须经过法定复议程序外,行政相对人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或者不服行政复议再行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但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化解行政争议,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均没有任何需要保护的实际利益,也没有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则没有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必要。
本案中,陈某东认为某省人民政府构成行政复议不作为,因而提起本案之诉。经查,陈某东针对某省作出的信函〔2014〕20号函提起行政复议,但从信函〔2014〕20号函的内容来看,属于某省对于当事人反复申诉事项的服务性、便民性告知行为,该行为本身没有为陈某东设定任何权利义务,也不会对陈某东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也没有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必要。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陈某东反复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一级复议制度的规定和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某省人民政府未作答复,并无不当。
就本案而言,陈某东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这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行使带有任意性,属于不当行使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也没有必要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