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但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未明确规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机制。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确定机制具体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也就是适用该办法中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规定。但是,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仍有一定的差别。一方面,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另一方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确定外,后续的评估过程被征收人一般不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