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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公司诉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3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61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发布案涉征收决定,对包括实业公司案涉土地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某市征收处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某区指挥部就案涉房屋的补偿问题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并开展相关工作,应当视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某区指挥部与实业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属于在征收实施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对征收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在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对其中合法有效的约定予以采纳。


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要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没有合理理由违反承诺甚至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这就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价值所在。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允诺、行政协议等行为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允诺或达成的协议必须在其具有裁量权的处置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的款项均来源于公共财政,对征收补偿款不进行合理控制必然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时,必须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超出征收决定的范围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作出的相关承诺、签订的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否定的评价,不予支持。不能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置于依法行政之前,无原则的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来强调政府对所作承诺的遵守。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补偿财产损失。


本案中,虽然实业公司依照约定在2014年5月前将红线范围内的72.5平方米房屋及所占土地搬迁腾空交付施工建设,但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在2014年5月31日前就实业公司整体征收补偿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正式的征收补偿协议,《框架协议》事实上也未得到实际履行。故实业公司关于其依据《框架协议》履行了整体腾空搬迁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实业公司如果认为因与某区指挥部签订《框架协议》对其造成损失,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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