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履行判决与给付判决,两个条文的结构非常相似,适用前提均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不履行,判决结果均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不同的是其履行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法定职责,后者为给付义务。履行判决的产生先于给付判决,后续新增给付判决,可以理解为给付判决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履行判决的适用范围。行政履行从广义上来看,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特定行政行为的履行和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给付行为的履行。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归入课予义务之诉,针对的是行政不作为设置的诉,履行判决就是对课予义务诉讼的肯定回应。给付性质的判决具有兜底的特性,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给付行为。以上两种判决类型具有相等的地位,各自对应的诉讼范围没有重叠部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经法院裁判,维持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如果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法院的裁判的,被告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被诉行政行为的实现。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表明,行政机关申请被诉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必须有四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即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2)行政行为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司法实践,行政行为的种类大约有27种。但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执行力,只有行政行为的内容规定了作为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时才需要执行。(3)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生效文书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另一种是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履行没有起诉的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或者法律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生效的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且行政行为需要满足期限等条件。生效的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经穷尽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行政行为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即行政行为确定的被执行人具有给付的内容。可执行的内容可以是财产,包括金钱或者实物;也可以是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
三、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裁决中的权利人。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必须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对象不能是任何人,被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主要包括两个要求:一是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二是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在行政程序中,义务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这里的期限既可能是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
五、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
这一规定要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法定的申请期限”主要是《行政强制法》规定,即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内。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对于行政机关没有正当事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延长至60日,如果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届满,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还没有届满的,人民法院应等到申请复议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复议后才能予以强制执行。
六、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条件要求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必须符合《行政解释》中相关规定。对于一般非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非诉执行行政行为的法院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所在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同时也方便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尽快发挥行政效能。对于不动产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管辖规定,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在不动产执行管辖方面,《行诉解释》确立的实际上依据的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值得注意的是,“被执行的财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是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