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的生效,意味着房屋征收工作的正式开始,它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时间节点。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该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一旦生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便发生了变化,由被征收人所有转为政府所有。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据此,房屋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也决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最低市场价格。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最后的房屋征收补偿,对被征收人也具有重要意义。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而是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生效时间存在以下4种情况:告知之日生效,即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告知行政相对人之时发生;附款规定之日生效,即在相关法律文书附款说明法律事实发生或者规定的某一时间点生效;受领之日生效,即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行为决定并接受时行政行为生效;即时生效,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反观房屋征收决定,它意味着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的丧失,严重影响着被征收人的权益,对生效时间的确定必须符合法治要求与公平原则。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是在告知之日生效,也就是在公告之日生效。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已开展了征收调查登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被征收人已经知晓了自身房屋可能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更多地起到正式宣告房屋征收工作开始的作用,因此在告知被征收人时生效较为合理。
房屋征收公告同时载明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意味着这两项权利的开始,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两项权利开始时间的规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也较为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