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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在哪些情形下要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7次举报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在承包期内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发包方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流转无效。发包方违反规定,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互换、转让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解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发包方违反这一规定,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承包期内,承包方拖欠欠款的,发包方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索要欠款,但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发包方违反这一规定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发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在实际中还有其他表现,上述列举的7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只是较为常见的侵权行为,本项作为兜底性规定,将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包括进来,能够全面地、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既可以直接向发包方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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