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4月,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青年路北侧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某甲、某乙两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后,亭湖区住建局公示了4家评估机构,并按法定方式予以确定。2015年4月21日,该局公示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告知被征收人10日内可申请复估。后给两人留置送达了《房屋分户估价报告单》《装饰装潢评估明细表》《附属物评估明细表》,两人未书面申请复估。
2016年7月,亭湖区住建局向两人发出告知书,要求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将提请亭湖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两人未在告知书指定期限内选择,也未提交书面意见。2016年10月10日,亭湖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公证后向两人送达,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两人不服,以亭湖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了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并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过程运行、评估结果送达以及申请复估、申请鉴定等关键程序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也必须做到程序正当。
上述案例的裁判中,人民法院认定征收补偿过程中,亭湖区住建局在被征收人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于2015年4月通过抽签方式依法确定仁某估价公司为评估机构。亭湖区政府根据某甲、某乙的户籍证明、房屋登记信息表等权属证明材料,确定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及面积等,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涉案评估报告送达给某甲、某乙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亭湖区政府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确定涉案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的价值,并据此确定补偿金额,并无不当。征收部门其后书面告知两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在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的情形下,亭湖区政府为充分保障其居住权,根据亭湖区住建局的报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以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依法向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基于此,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在房屋征收部门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后期不能以此为由不签订补偿协议或对补偿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即使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会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