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享有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么,被征收人已经选择了一种补偿方式,还能再改选另一种补偿方式吗?答案取决于被征收人提出更改申请的时间。
为落实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补偿方式应当是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均应当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束,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由此,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就不能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提出变更请求。而在这之前,被征收人还可以就补偿方式与房屋征收部门再协商。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而通过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确定补偿方式的,因为该补偿方式不是由被征收人主动选择的,被征收人如果有异议,可以请求改选另一种补偿方式。但是,被征收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提出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