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甲与某乙在2015年结婚,婚前双方均没有购置房屋。婚后某甲的父母觉得两人一直租房不是办法,向亲戚朋友借钱出资为两人以200万元的价格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房屋只登记在自己的孩子某甲的名下。2017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与某甲、某乙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某甲、某乙共获得该房屋价值补偿款300余万元、签约搬迁补贴30余万元、奖励10万元及其他各项补贴奖励,共计350余万元。
2018年,某乙起诉要求与某甲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包括上述征收补偿收益。某甲认为被征收房屋是自己父母单方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相应的征收补偿收益也应当归自己个人所有,不同意与某乙共享;某乙认为被征收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征收补偿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婚后夫或妻一方父母单方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当视为夫或妻一方父母对夫或妻单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房屋被征收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归属于出资一方的夫或妻。
但同样,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分配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首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