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暴力、威胁等非法搬迁行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既包括行政赔偿责任,也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损失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如果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该部门将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这些部门应当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房屋征收部门依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如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委托的行政机关,也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上述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对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如果造成损失的非法搬迁行为不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或者虽然由上述单位或工作人员造成损失,但该行为不是他们依据行政职权作出的,相关的机关就不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作出非法搬迁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他们仅不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仍应当根据《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