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搬迁是指实施征收搬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为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如果非法搬迁行为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行政赔偿及可能的民事赔偿。
如果非法搬迁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进行的,则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若损失非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造成,则应当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非法搬迁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如暴力伤害被征收人造成人员伤亡、非法限制被征收人人身自由、故意损坏被征收人财物等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搬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非法搬迁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进行的,即便没有构成犯罪,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从轻到重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是指单位内部的非领导成员,他们积极参与了非法搬迁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在非法搬迁行为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