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行政机关提起的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后,应根据行政机关提交的资料以及自行调取的相关证据,以及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对强制执行申请,特别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在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后,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送达申请机关,明确告知申请机关不予执行的具体原因。如果申请机关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被征收人是否有权查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是指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相关的一系列资料,资料来源包括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
一般来说,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征收决定发布前的相关政府会议纪要;(2)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征收项目立项资料;(3)征收决定发布前举行听证会和征收意见的相关资料;(4)征收补偿方案;(5)征收决定及公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合同;(6)被征收房屋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7)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等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8)分户补偿资料;(9)补偿协议;(10)达不成补偿协议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决策资料;(1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12)监察、审计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的材料;(13)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材料。上述资料并不是在每一次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都会产生,但一旦产生就必须纳入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中统一归档、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