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合实践,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应当在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征收人应当在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第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不仅要在被征收人正常搬迁中坚持上述原则,在对被征收人强制搬迁时也不能违背此原则。第三,被征收人未能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市、县级人民政府想要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提交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