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当搬迁期限由补偿决定确定时,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时,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对于那些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但不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代表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胜诉后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强制执行。无论是何种确定征收补偿的形式,只要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为稳定房屋征收补偿关系,推动房屋征收及后续建设工作的进行,均可以申请强制搬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