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前,拆迁人为推进房屋拆迁工作,实现自己的经营利益,对于那些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或者人民政府裁决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在某些时候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如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搬迁。在拆迁人采取上述行为的过程中,常常引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激烈冲突,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也不符合房屋征收的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杜绝暴力强拆行为的出现,一方面规定了征收工作只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工作;另一方面则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的暴力、威胁,违规断水、断热、断气、断电外,只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造成压迫的,均是被禁止的,应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