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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5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551次举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现有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的被征收人,依法可以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订,并在房屋被征收后享受公平合理的补偿。而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就无法快速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影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常来说,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一般包括以下4种情形:(1)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关系证明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明文件,通常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登记机关的不动产权登记簿等也能作为房屋产权关系的证明。只有当上述文件均无法证明房屋产权关系时,才能说被征收房屋无产权关系证明。(2)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征收房屋虽有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但该所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等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上,在依法发布相关产权确认公告后仍不回应的。(3)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如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在房屋征收期间无法确定房屋的合法继承人的。(4)被征收房屋产权关系正在诉讼中,如因一房二卖、无权处置等行为导致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正在诉讼、仲裁等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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