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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应如何处理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5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915次举报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认定无效后,被征收人因此获得的补偿财产应返还给政府部门,地方政府也应返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房屋征收行为的特殊性,如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应征收房屋的,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尽快与被征收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确定的期限内不能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尽快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已经被征收的,无须重复征收,尚未征收的应当重新征收。若房屋征收补偿尚未发放的,应根据重新订立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予以发放;若房屋征收补偿已经发放的,应当根据重新订立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予以调整,少发放的部分应当予以补足,多发放的责令退回、追回。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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