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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哪些特征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5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150次举报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事宜订立的双方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即属于“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鉴于目前我国行政法体系对于行政协议尚无较为详细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考适用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及行政协议的特殊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要具有以下6点法律特征:


第一,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是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实现征收房屋的目标,与被征收人订立的涉及补偿、安置等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第二,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征收补偿协议关系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两方主体参加才能成立,仅有一方主体,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第三,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是平等法律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基于平等协商形成合意订立征收补偿协议。不管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强制要求另一方,减少对方的权利或者增加对方的义务。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当一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房屋征收双方的行为都必须合法。所谓合法,是指符合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具体而言,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必须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被征收人。


第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首先表现在征收补偿协议自生效后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此外,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协议条款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第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口头达成的约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纳入征收补偿协议中,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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