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征收范围内每一户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完全落实每一户的征收补偿,原则上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每一户被征收人签订正式的协议。这个协议就是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征收补偿事宜的协议,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按协议约定落实征收补偿事宜,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补偿协议订立后,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就无法用补偿协议来落实补偿事宜。为了不影响房屋征收工作的如期开展,保障房屋征收工作欲达成的公共利益顺利实现,同时也保证未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条例针对上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条例的规定,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落实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的补偿事宜。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且包括补偿协议中应有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