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鉴于房屋的区位、性质,乃至楼号、楼层、朝向等都会对房屋的价值产生影响,因此,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详细情况必须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的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必须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在实践操作中,仅明确产权调换房的地点和面积并不足以确定产权调换房的价值,还有必要对产权调换房的其他物理属性、法律性质、结算价格等作出规定。
首先,地点和面积均属于物理属性,但是这过于简单,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平房、多层房、小高层房、高层房、详细位置(楼号)、小区情况、楼层、户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公摊)等内容。一些地方规范中对此有明确规定,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应当达到普通商品房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交付就能入住使用的基本功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设置固定场所,公开安置房源的地理位置、小区布置图、房屋单体平面图及楼层的方格示意图、安置房价格等内容,供被征收人了解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其次,产权调换房的法律性质必须明确。房屋是商品房还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定向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这直接决定着房屋的价值及处分权。在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中,房屋的性质、买卖等的限制必须予以明确。
最后,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价格必须明确,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许多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均有要求。结算价格也是被征收人最在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