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除要补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外,被征收人需要搬迁被征收房屋内的个人财物的,或因产权调换房屋尚未交付前需要房屋周转的,政府也要相应提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无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后要搬迁自己的个人财物,房屋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会因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大小等因素影响而有差异,具体的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
临时安置的补偿则仅适用于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提供。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和房屋租金等情况的不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也由各地政府制定。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由政府进行安置,房屋征收部门则应当为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因为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履行了对被征收人临时安置的责任,就不需要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了。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参考以下因素:(1)被征收人的家庭结构和需要周转过渡的家庭成员数量;(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自然间数;(3)征收人需要为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4)周转用房要满足被征收人分得开、住得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