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调换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形式之一,根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所在地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异地安置与回迁、就近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用征收范围外且距离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一定距离的房屋调换被征收房屋;回迁、就近安置则是指在被征收范围内或被征收范围附近选择房屋调换被征收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的,可以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为被征收人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人在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形式时,可以选择回迁、就近安置。
被征收人在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形式时,选择回迁、就近安置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旧城区改建表面上是为了整治危房、改善基础设施,但它的深层目的是推动城市的有机更新,改善原居民的生活水平,而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就地或就近安置,就无法享受到旧城区改建的成果,有违旧城区改建的初衷。
第二,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方面,被征收人在房屋补偿形式中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而非货币补偿;另一方面,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作出旧城区改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旧城区改建规划时,应当考虑到被征收人就地或就近安置的需要,在临近地段无可供产权调换的房屋或临近地段不具备新建产权调换房屋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在旧城区改建中做好产权调换房屋的建造规划,满足被征收人就地安置的需要,使得旧城区改建真正惠及于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