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甲与某乙在2015年结婚,婚前双方均没有购置房屋。婚后双方的父母觉得两人一直租房不是办法,分别出资130万元、70万元,以200万元的价格全款为双方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房屋只登记在某甲的名下。2017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与某甲、某乙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某甲、某乙共获得该房屋价值补偿款300余万元、签约搬迁补贴30余万元、奖励10万元及其他各项补贴奖励,共计350余万元。
2018年,某乙起诉要求与某甲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包括上述征收补偿收益。某甲认为被征收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属于个人财产,相应的征收补偿收益也应归自己个人所有,不同意与某乙共享;某乙认为被征收房屋自己父母也出资购买,征收补偿收益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应当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按份赠与,属于夫妻按份共有的财产。该房屋被征收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由夫妻双方根据双方各自拥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房屋应当由双方按照13∶7的比例按份共有,征收补偿款也应按照13∶7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分配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首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