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甲与某乙在2015年结婚。婚前某甲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双方所在城市的一处房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2017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与某甲、某乙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某甲、某乙共获得该房屋价值补偿款300余万元、签约搬迁补贴30余万元、奖励10万元及其他各项补贴奖励,共计350余万元。
2018年,某乙起诉要求与某甲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包括上述征收补偿收益。某甲认为被征收房屋是自己婚前个人购买,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相应的征收补偿收益也应当归自己个人所有,不同意与某乙共享;某乙认为征收补偿收益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前付清房款所买的房屋,应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作为夫或妻一方财产的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补偿款应当归谁所有?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一般也会对上述三笔费用作出明确区分说明。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基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以及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实际上是对房屋及其自然增值的补偿,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不对应房屋价值,又不属于孳息抑或自然增值,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属于婚前购房的夫或妻一方所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首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