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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如果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发生矛盾如何处理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4日分类:征收补偿浏览:192次举报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具体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被征收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其具有以下特征:(1)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2)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3)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4)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位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5)在分割时按份分配。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具有如下特征:(1)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支配和处分。(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4)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也有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是不平等的,如继承人对未经分析的遗产、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等。


房屋征收中,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若共有人对补偿方式协商一致的,可以根据共有人共同选择的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如果共有人对补偿方式存在矛盾的,原则上应按《民法典》的规定,按持有多数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进行处理,即若持有多数份额的共有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房屋整体就采用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但如果按份共有人对补偿方式存在矛盾的,共有人要求对其份额单独补偿,且房屋可以按份额进行实物分割的,也可以分别确定补偿方式,部分共有人采用货币补偿,部分共有人采用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房屋不可以按份额进行实物分割,且共有人达不成多数意见的,一般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根据《民法典》规定,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原则上补偿方式的确定必须经各共有人协商一致。如果各共有人间对补偿方式存在矛盾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于共有人并不享有实物分割的权利,一般会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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