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人民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某甲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某甲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淮阴区人民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某甲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某甲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某甲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就源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自加以确定。如在上述案例中,被征收人某甲虽未与房屋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补偿协议,但已明确表示了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某甲的选择予以尊重,即使双方最终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而以补偿决定的方式落实补偿事宜,其中确定的补偿方式也应是某甲选择的产权调换,政府机关仅在确定产权调换房的地点、面积等方面拥有行政裁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