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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4日分类:违法建筑浏览:184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2年,仁化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某经济产业基地,需要征收该县周田镇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某甲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之内,但该房屋属于未经规划批准的违法建筑物。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仁化县人民政府先后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张贴《关于禁止抢建的通告》《房屋征收通告》《房屋征收预公告》《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某甲,他所有的房屋为违法建筑。2012年10月、2013年6月,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再次确认某甲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仁化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某甲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某甲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仁化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违法建筑不仅违反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了城市的具体规划,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市容市貌。同时,违法搭建的非法建筑因建筑设计、建筑工程等缺乏监督,往往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当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的影响以及安全隐患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拆除;不在限期内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又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至少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确认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对于那些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的影响以及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或拆除违法建筑带来的收益小于拆除的成本和损失,或违法建筑无法拆除的,可以不予拆除,而其他违法建筑则应当予以拆除,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安全性。(2)作出强制拆除公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确需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此作出公告,并要求违法建筑所有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对于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被驳回,则仍要拆除。(3)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请求被驳回,又不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违法建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予以公告并通知当事人限期拆除,同时也应当告知其相应的救济途径。只有当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人既没有自行拆除又没有采取法定的救济途径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力对该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没有经过任何程序而直接被强拆,房屋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的,房屋所有人能够依据法院的认定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以追究行政机关的相应责任,从而最终维护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中,虽然某甲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人民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某甲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前未向某甲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且,仁化县人民政府在凌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规定。仁化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对某甲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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