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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补偿中的问题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4日分类:征收补偿浏览:189次举报


  公房的征收补偿,总的原则仍应以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由于公房的所有权性质及承租主体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依据《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公房征收的具体补偿问题上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公房征收关系的主体与公房征收补偿关系的主体:征收人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被征收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属于公房征收关系的主体,但并不影响其可以成为公房征收补偿关系的主体并享有相应的诉权。


2.征收时已购公房的征收补偿:征收已购公有住房,征收人应按被征收公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征收人应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上缴财政或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返还。由于已购公房的产权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已经从国家或单位所有权转化为私人所有权,其在征收中补偿直接按个人房产进行即可。


3.征收时未购买公房的征收补偿:按现行通常做法,征收地方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按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征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来讲,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之间应当存在一定差异。直管公房由于是国家所有,所以在征收过程中一般要求“应当”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出售后再按照个人房产补偿。而自管公房,则一般是“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再进行补偿,但是不论如何,在公房出售以后,承租人就成为被征收人,可以按个人房产获得相应补偿。


4.征收时未出售公房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于征收时未出售的公房,被征收人与公房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被征收人对公房承租人予以安置的,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与公房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征收人一般应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继续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公房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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