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条例》未对公房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以及如何补偿作出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在涉及公房征收中不存在公房承租人的问题,公房承租现象在现实中仍是大量存在的,而且十分复杂。本着有合法损失即应获得相应补偿的原则,公房承租人对于因房屋征收而受到的损失依法应获得适当的救济,具体可在借鉴以往合理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条例》以及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途径加以解决。公房承租人表面上看起来很容易确定,就是公房承租协议上的签订人,但是当中间涉及承租人变更时,就十分复杂。
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情形:(1)原承租人生前未变更时: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原承租人死后或生前外迁后依法变更了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与原单位具有某种工作关系,基于此而获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依北京市有关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和原单位的规定为例,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迁后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承租人变更的,变更以后的承租人就是权利的享有者。(3)原承租人死后或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对于这种情况,一旦遇到房屋征收就会产生很大问题,征收补偿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整个家庭矛盾重重、纠纷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及时明确新的公房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如家庭成员需要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公房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承租人仅有承租权,不享有所有权,承租权不能进行继承,还要结合未办理变更手续之前房租的实际缴纳入以及对于房屋日常管理的情况来确定实际的承租人,从而确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权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