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调换的概念
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以在异地或原地用新建、自有或购置的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按一定标准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方式,双方依法律规定相互结算房屋的差价后,该房屋即归征收人所有的征收补偿形式。产权调换在本质上是征收人以实物(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因征收而受到的损失。产权调换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
(二)产权调换的特征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在不同的行业、单位和职业之间出现明显的分配差距,完全实行货币补偿,会造成一些低收人被征收人因无法购置新住房,而产生新的问题。被征收人中大多为中低收人者,用货币补偿款往往买不到与原房相同面积的住房,因此很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产权调换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产权调换的本质是征收人以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因此补偿房屋是产权调换的核心问题,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围绕着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房屋进行各种活动,确定是否进行产权调换,如何产权调换等。
2.产权调换一般适用于被征收区域为经济不发达地区,被征收人为中低收入者的情况,能解决低收入被征收人住房难的问题,化解征收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产权调换的结果是征收人取得被征收人房屋的所有权,征收人将原属于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拆除。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目的是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被征收人的目的是取得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当产权调换协议签订时或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目的都可以实现。
(三)产权调换的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房屋按《条例》的规定确定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征收人购买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