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市进行城区规划建设,需要对赵某家的一处仓库进行征收。赵某表示自己的仓库处于连接周边各大市场的交通枢纽上,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如果进行征收,必然严重影响自己的经济效益,便不同意搬离。在多次沟通无效后,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政府决定对赵某家的仓库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赵某百般阻挠执法人员的工作,在拉扯过程中不慎跌伤。赵某将此事诉至法院,不料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赵某为轻伤,对此赵某感到不服,认为鉴定存在错误,实际上自己伤得很严重,于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满足赵某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院准许强制征收,损害赔偿原告要求重新鉴定,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讲堂
在我国,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部门或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的赵某如果对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服,要满足以上四点规定其中之一,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方可获得批准。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部门或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在行政诉讼中,存在某些专门性问题,需要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其进行检验,方能得出科学的判断,也就是我们说的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在鉴定结论存在法定瑕疵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以便更好地查清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