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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停建和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6次举报


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包括三种形式:行政强制执行,行政上的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的强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强制的最为基本的类型。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间接强制是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又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如,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是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它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


  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则是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制度。行政上的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不同,不是为了强制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而是为了制止行政违法,实现行政法上的某种法定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根据即时强制的标的不同,可分为三种:一是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二是对住宅,事务进行的强制;三是对财产的强制,如当场查封,扣押,冻结等。


  有关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规定的“查封施工现场”是针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行为而采取的直接强制;而“强制拆除”则是针对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行为而采取的间接强制,即代执行。它们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类型。


  强制拆除是影响城市和谐的重大问题,必须对其进行两方面的法律规制:


   1.程序性的法律规制。也即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实体性的法律规制。强制拆除的执行主体应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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