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针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设置的行政许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所以要设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主要是出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加强防灾减灾等诸多因素的考虑。
因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规划区的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设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必然要求。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违反上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处罚。针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等行政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针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而设置的行政许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于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审核其提交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所以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着眼于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现实需要等诸多因素的考量。
根据相关规定,有关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够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并且其工程建设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对于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违法程度的轻重,依次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